擬具「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」,請審議案。
lightbulb 立法理由
本院委員李桐豪、陳怡潔、劉建國、盧秀燕、李鴻鈞、楊玉欣等24人,鑒於現行預付型商品之履約保證,多依據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十七條第一項授權:「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,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」刊載於相關規定之中,但為使保障消費者預支消費行為更加完備,爰提案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之一,強制企業達一定標準、規模之預付型商品須提供履約保證,並明訂於契約內容之中。是否有當?敬請公決。
主提案第一人